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凯方广告审核通用标准

所属分类:知识库发布时间:2021年12月21日 00:00:00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《凯方广告审核通用标准》。

在广告投放过程中,请严格参照以下标准制作广告素材及提交相关产品资质。

 

条款 内容
第一条

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第二条 普通商业广告、广告脚本、角标、二维码、公益广告及宣传片等广告素材的审查,适用于本规定;广告中被宣传的对象和内容必须是广告主本身及其相关的内容。
第三条 严禁在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:
违规场景
3.1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天安门、党旗、军旗(含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、区徽)。
3.2 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(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)名义、形象、题词,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,军队番号、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,人民币等。
3.3 使用国家级、最高级、最佳等绝对化用语。
3.4 妨碍社会安定,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损害国家、民族尊严,损害国家、民族、社会公共利益。
3.5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,违背社会良好风尚。
3.6 含有淫秽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、丑恶的内容。
3.7 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。
3.8 妨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,如:以珍稀野生保护动物大熊猫、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告。
3.9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。
3.10 损害妇女、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。
3.11 使用我台在职、退休、或离职5年之内的节目主持人、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。
3.12 含有类似新闻形式的流动字幕。
3.13 广告版本以累加形式播出。例如,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。
3.14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。
3.15 宣传国家已明令废止或禁止宣传的荣誉、称号等,如国家免检产品、名牌产品、中国驰名商标等。
3.16 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酒类广告。
3.17 含有渲染商务“送礼”内容的广告。
3.18 个人政绩宣传行为,包括以下情形:
  1)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等宣传个人促进当地经济增长、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、增进税收等政绩的;
2)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的形象在广告片多次或重点出现,使得电视观众对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等个人的印象超过企业产品、技术的;
3)其他涉嫌宣传个人政绩、突出个人形象的情况。
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可不作为个人政绩宣传行为:
1)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等人(可以标注职务)只介绍本企业的企业理念、技术、产品的;
2)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等的形象或者口播作为广告片的有机组成部分,而非贯穿广告片的始终;
3)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等与企业员工等人共同出现,且董事长、总经理等人的身份没有特殊标识。
3.19 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条 下列情况中,须标注字迹清晰的相应字幕,广告画面标记字幕不得遮挡左上角台标,时间不得少于5秒:
应用场景
4.1 广告中涉及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,须提供相关促销活动公证处公证书或活动说明,并在广告中标明赠送礼品的品种、数量及活动期限。在广告中如含有买赠、促销活动等内容,却无法在画面中表述清楚,须在广告中标注“详情请咨询xxx企业”的字幕。涉及非商务送礼,须明示“送亲戚、送朋友”等文字。
4.2 广告中涉及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并表明出处。例如:广告中宣传销售数据的,须提供由工商、税务机关、行业协会出具的销售发票证明或其它证明文件,画面中须标注此销售数据的出处和具体年份;广告中宣传“行业领导者”、“销量领先”等须出具行业协会的证明,画面中须标注出处。
4.3 广告中宣传评比、获奖情况的,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宣传,并在广告画面中标明出处和年份。
4.4 60秒以上(含60秒)的广告应当与其他电视信息相区别,须自始至终标注对应语种的“广告”字样。
4.5 出现招商、加盟、投资等内容的广告须标注“投资须谨慎”,如出现招商电话的,应为固定电话号码;企业在香港注册的,须标注“香港注册”;电视购物的,广告须标注“电视购物”。
4.6 原则上避免使用涉及人身安全、违背生活常识的画面,如创意需要,则在广告中标注“仅为展示,请勿模仿”、“广告创意,请勿模仿”或“请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”等警示语。
4.7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,应当标明专利号、专利种类、专利名称。
4.8 广告宣传中华老字号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,须与相关证书内容一致。
4.9 企业形象广告仅出企业名称的(无法辨别企业经营内容的),应在画面中清晰标注《营业执照》经营范围;协议条款中有效期限不明确的,由企业自己出具证明,确认有效期限。
4.10 广告中出现消费者亲身体验或为产品做证言的,须在广告中标注:“为使用者个人体验,仅供参考”的注释。
4.11 广告中出现楼盘景观设计图、旅游景区等电脑模拟画面,容易引起误导的,须标明“效果图”。
第五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,应当清晰、准确、规范、标准。
第六条 广告中出现地图,须使用国家测绘局网上下载的地图,并提供原始地图图样或复印件。
第七条 凡在我台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根据广告内容提供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证明文件。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,应清晰、完整,并加盖广告主的公章(不能用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)。
(一)与广告主产品相关的证明文件
  1.允许产品生产、经营的证明文件,如生产许可证、餐饮服务许可证、食品流通许可证、卫生许可证等。
2.广告中涉及实行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,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(3C认证)证书。
3.广告中涉及产品的,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,宣传产品含有某种物质或某种功能的,须提供产品成分或功能检验证明。
(二)与广告主广告版本相关的证明文件
  1.广告中涉及或宣传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,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《专利证书》,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、撤销、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宣传。
2.广告中出现注册商标标识的,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《商标注册证》,并与其保持完全一致。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,仍可用于广告宣传。
3.广告中涉及宣传省著名商标的,须提供由各省颁发的《xx省著名商标证书》,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著名商标一致。
4.广告中涉及宣传国家颁发的某项特殊认证或使用认证标志的,须提供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,并确保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证书中颁发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,如:《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》、《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证书》、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》、《节能产品认证证书》、《有机产品认证证书》、《纯羊毛标志认证证书》等。
5.广告中涉及宣传与赛事或活动相关内容的,须提供赛事或活动组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,如奥运会/世界杯/世博会合作伙伴证明。
6.广告中涉及使用他人形象、名义或著作的,须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,如:代言协议、版权或著作权《授权书》。广告中出现他人做产品证言的,必须提供与本人真实使用情况一致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。协议条款中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不明确的,需要企业出具证明,确认期限和使用范围。
7.广告中借用其他品牌宣传自身品牌产品的,须经其他品牌书面认可。
8.能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。
第八条 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类广告的广告主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,发布电视购物类广告的广告主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,其他广告主取消注册资本限制。
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查通过:
1.企业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,至今未满6个月的;
2.企业在未取得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网站、产品包装或者其他公开场合宣传象舞广告营销平台等内容,或有其他侵犯象舞广告营销平台合法权利行为的。
第十条 播出时间限制方面: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。在6:30至7:30、11:30至12:30以及18:30至20:00的公众用餐时间,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、痔疮、脚气、妇科、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。 目前通过产品类别设置实现该限制。
第十一条 我台综合频道每日18:00以后停止播出医疗广告,财经频道、新闻频道、纪录片频道、少儿频道、中文国际频道及各外语频道全天停止播出医疗机构广告(包括美容整形机构形象广告等)。

 

如有疑问,请联系凯方广告专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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